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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君康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.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.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.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.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;
5.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.更多内容详见君康人寿君悦一生(黄金版)养老年金保险2022条款。
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满5年且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。合同起领年龄分别为55周岁、60周岁、65周岁三档,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。若投保人未选择养老年金起领年龄,则默认起领年龄为65周岁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61周岁的,保险合同起领年龄与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时年龄不同,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。
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,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
身故保险金:
1.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;
2.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周丹丹
北京市 业务主任